(一)贯彻民政工作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。 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;加强管理,引导行业协会、商会依法开展活动。 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和职业规范,指导全市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 (四)贯彻、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、抚恤、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伤亡抚恤标准;审核报批、褒扬革命烈士;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;指导优抚事业单位、光荣院、 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。 (五)组织和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工作;协调处理军地、军民关系;督促检查双拥政策、法规的落实。 (六)负责全市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;负责市军事供应站、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;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、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全市军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;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、生活待遇。 (七)拟订减灾救灾工作政策;负责组织、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;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负责全市灾情核查、 汇总、上报以及统一发布工作;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,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;承担救灾款物管理、分配及监督使用责任。 (八)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、政策和标准;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;负责收养登记工作;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;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;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;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;负责社会慈善工作;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和捐赠工作;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。 (九)拟订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;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;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;指导村( 居)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,推动村( 居)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 (十)拟订全市行政区划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;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、撤销、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;监督检查乡( 镇)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;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;指导县(市)、上街区地名管理工作;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;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;指导县( 市、区)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。 (十一)拟订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;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; 指导各县( 市、 区)办理婚姻登记工作;负责承办涉港、澳、台的婚姻登记工作;负责全市婚姻、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;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救助站管理建设工作。 (十二)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;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;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。 (十三)拟订社会救助规划、政策、标准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;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农村五保供养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;参与拟订住房、教育、司法救助相关办法;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。 (十四)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。 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联系方式:电话: 671787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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